《神探夏洛克》忠于原著的地方(S1E1)(转)

Sherlock是一出如此让人着迷的改编剧,风格鲜明的人物特征,绅士淑女的高贵服饰与优雅举止,考究的画面背景,让人忍不住一遍又一遍地重温。

改编一个世界公认的经典文学作品,我想象不出需要多大的勇气,也想象不出需要如何逐字逐句地理解其涵义并用画面表现出来。

原著《福尔摩斯探案集》讲述的是英国十九世纪的故事,当时找一个人是靠登报纸广告或发电报,无线电才刚刚发明出来,血迹干了以后无法被鉴定为是血迹还是泥迹、铁锈还是果汁痕迹,更没有检验血液头发DNA的技术,福尔摩斯先生就曾经遇到过由于无法鉴定血迹而无法把凶手定罪的情况。如果把原著内容直接用于电视剧,年轻的观众,特别是没有看过原著的观众,可能要花上不少努力和想象,因为他们需要先把自己放进一个并不熟悉的时空,理解当时社会的风气和技术上的限制,才可能欣赏到福尔摩斯先生的超群智慧。

Sherlock的编剧们没有这样做。

它的优秀在于并非极力还原原著的内容——虽然要做到如此已极为不易,就像我国八十年代拍的红楼梦,完全满足我们对原著的想象——而是在人物性格还原的基础上,把整个时空放在现代,用原著的探案理念破解案子。这些案子新颖、符合现代犯罪的手法和特征,符合观众对现实社会的理解;同时“恰巧”与原著里的案子有着或形式上、或情节上相同的部分。记得看过一个编剧访谈视频,他们是意在把福尔摩斯这样一个人,放到现在,放到日常生活中来,看他会怎样表现。确实难度又高又让人期待。

距离我读《福尔摩斯探案集》已有十几个年头,书中细节均已模糊。在看Sherlock的时候虽然说不出有哪些地方是与原著中一致的,但就是有种微妙的似曾相识感,感觉就是当时书中那个福尔摩斯出现于屏幕上,但一切又是那么新鲜。(但我承认没想过脸会这么长,哈哈)

我极力向身边的朋友推崇此剧,有些朋友也找到和我一样的感觉,但有些没有读过原著的朋友则以为它不过是借了福尔摩斯的名号,套上如某些有名的探案类美剧一样的现代犯罪案子(这个评价我倒是觉得很适合用在美剧《基本演绎法》上)。听了这样的评价内心真有几分着急。因为它远不止于此。它的编剧团队完全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柯南道尔。要忠于原著,必须比原著更出彩。

鉴于我对此书、此剧的热爱,以及希望更多朋友了解这个改编剧究竟在哪些地方忠于原著,我决定把书中与剧中同类情节场景做些归类。相信一定有其他死忠粉做过类似的事情,不过我还是愿意亲自做一遍。(当然也有参考其他福迷的一些文章,但翻书的功夫坚持自己做。)

首先说一点不一样的,剧中福尔摩斯和华生是互称名字(Sherlock和John),原著中是互称姓氏(Holmes和Watson)。可能编剧认为这样比较接近现实;实在不能想象两个亲密的好朋友在现代日常生活中会互称姓氏。以下提及原著的保留用福尔摩斯和华生,提及改编剧的则用Sherlock和John。

原著版本为:群众出版社《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修订版)(上、中、下),2014年9月第2版。

改编剧版本为:人人影视翻译组翻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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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发不了图片,图片版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7542a7010102vim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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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夏洛克 第一季 Sherlock Season 1

第一集

剧标题:粉红的研究(A STUDY IN PINK)

原著标题:血字的研究(ASTUDY IN SCAR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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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情节:福尔摩斯和华生相遇并合租贝克街221B号后的第一个案子,发生在劳里斯顿花园街的谜案。现场有由凶手用血字写成的“RACHE”字样。受害者的同伴在数天后也遇害,在死者房间的窗台上放着一只木匣,里面有两粒一模一样的药丸,一粒剧毒一粒无毒。前一位死者是在凶手逼迫下自己选择了一粒服下,结果死了。两位死者是凶手多年前的情敌,曾杀害凶手的爱人和她的父亲,凶手隐姓埋名二十年,一路追踪死者到伦敦复仇,自己则以车夫职业做谋生及掩护。

改编剧情节:Sherlock和John相遇并合租贝克街221B号后的第一个案子:连环杀人案,因第四个受害者留下血字线索“RACHE”展开调查。受害者身穿粉红套裙、脚穿粉红高跟鞋、携带粉红小拖箱。凶手是出租车司机,他搭乘受害者们到偏僻的地方,掏出两个一摸一样的小药瓶,里面各有一粒一模一样的药丸,一粒剧毒一粒无毒。司机逼使受害者选择其中一粒服下,自己则服下另外一粒。他从未失手。而后他带Sherlock到罗兰克尔进修学院上演同样戏码,被John击毙。这起杀人案的幕后主使是Sherlock的劲敌Mori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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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相同点:

1、 凶案地点

都在布里克斯顿路(Brixton)劳里斯顿花园(LauristonGardens)。(P19,上,血字的研究。如无特殊说明本篇提到的页码均来自上部《血字的研究》)

2、 血字“RACHE”

原著对血字的解读是德文中的“复仇”。现代人早已失去像基督山伯爵和武林江湖中因恩怨复仇的兴趣了。剧中的答案为死者email的密码。See?剧中连死者的IQ都升级了。

有趣的是原著中莱斯特雷特(Lestrade)探长自鸣得意地认为血字是女名RACHEL而未来得及写完,被福尔摩斯泼了一盆冷水(P28);剧中Sherlock却第一时间否定解读为复仇,而倾向解读为RACHEL,并在他讨厌的法医Anderson说出死者是一个德国人RACHE是德文复仇的意思时,一把关上门将Anderson挡在门外并冷冷说“感谢参与”。这是要为Lestrade翻案吗哈哈!

3、 戒指

凶案现场都有戒指,而且都是女式婚戒。

原著中是在翻动尸体中跌出女式戒指,让福尔摩斯断定血字解读为复仇,和一个女人有关。(P26)

剧中Sherlock通过死者手上戒指的保养情况,得出她有多个情人的结论,从而推断死者性格及推断血字含义。

4、 受害者是毒药致死

原著中请福尔摩斯来的警探在凶案现场问他,谋杀是怎样实施的?他回答“毒药”。(P30)最后结案时又详细解释道:“死者身上没有伤痕,但是从他脸上显露出来的紧张、激动的表情看,我深信他在临死之前已料到自身命运如何了。……我嗅了一下死者的嘴唇,有点儿酸味。因此,我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他是被迫服毒而死的。”(P112)

剧中John检查完尸体,说:“很可能是窒息死亡,被自己的呕吐物噎住昏倒。尸体上闻不出有酒味,也许是癫痫发作,很可能是药物引起的。”Sherlock说:“他们自己服毒,他们自己选择吞下药丸。”

5、 两粒相同的药丸。

原著里,第二位受害者的房间“桌上有一杯水,窗台上放着一只木匣,里边有两粒药丸。”福尔摩斯验证了一粒剧毒一粒无毒。(P54-56)凶手交代案情提及面对第一位受害者,拿出两粒药丸对受害者说:“让上帝给我们裁决吧。拣一粒吃下去。一粒死,一粒生。你挑剩下的一粒我吃。让我们瞧瞧,这世上到底还有没有公道,还是我们都在碰运气。”(P107)

剧中凶手让Sherlock选其中一粒,“一个有毒,一个无毒。……不管你选哪个,剩下的那个都归我。然后我们一起,把药吃下去”。Sherlock说:“有什么好选的,只有五成的胜算。”凶手说:“你并不是和胜算斗,而是和我斗。……运气能放到四人吗?绝不是运气。”

6、 凶手以职业做掩护。

旧时原著是马车车夫,改编剧中是出租车司机,太妙了。

原著福尔摩斯这样说:“如果一个人要想在伦敦城到处跟踪着另外一个人,除了装扮成一个马车夫外,难道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吗?”(P113)

剧中Sherlock和John走过市中心,Sherlock说:“这里就是他的猎场,这城市的正中央。既然已知受害者均是被诱拐,说法就大不相同了。因为所有受害者均消匿于繁街闹市,却没有一个目击证人。开动脑筋!就算互不相识也能相信的人是谁?无论去哪都不招人疑的人是谁?能在闹市中狩猎的人是谁?”——the cab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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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和场景相同点:(按剧中出场顺序,下同)

1、 华生的受伤和日记。

原著中,华生上过阿富汗战场,肩部中过枪,因接连受病魔侵袭,英国政府将其遣送回伦敦将养身体。(P3-4)。原著大部分都是以华生医生的日记形式整编而成。

剧中伊始,即播放John梦中阿富汗战场上的情形,并把他的病变成现在“流行”的“精神创伤”,所以心理医生建议他通过写博客释放内心压力,日记就这样变成博客,这个博客也为后面剧情埋下伏笔。而Sherlock在本个案子结束后的谈话中也得到John承认枪伤在左肩。

2、 华生遇到旧同事。

旧同事的名字叫斯坦福德(Stamford),是华生在巴兹(Barts)医院时手下的一个外科手术助手,原著及剧中一致。剧中John说:”I can’t afford Londonon an Army pension.” 将原著生活拮据的描写(P4)浓缩成这句话,为合租做铺垫。

3、 关于合租的讨论。

这点改编比原著更出彩。在听到华生说想找个住处时,斯坦福德说:” You are the second person to say that to me today.” 华生问: “Who is the first?” 这两句对话原著和剧中一样。但让斯坦福德说出这句话的前一句,也就是华生说的,原著和改编就大有不同。

原著华生是说:“我想找个住处,打算租几间价钱不高而又舒适的房子。不知道有没有可能。”

而改编剧John说的是: “Come on. Who’d want me for a flatmate.” 显然,剧中的Sherlock更有可能说出这一句相同的话。

4、 抽打尸体。

原著中是斯坦福德向华生介绍他未来室友时,提及他的怪癖,说他在解剖室里用棍子抽打尸体,以证明人死后还能造成什么样的伤痕。(P6)

剧中直接上演Sherlock“抽尸”戏码,抽完后让莫莉(Molly)20分钟后告诉他尸体的瘀伤情况,并说某人的不在场证明就靠“他”了,显然为一桩案子做的实验。

5、 化验室场景。

斯坦福德带华生去见福尔摩斯,原著描述化验室“杂乱地摆放着无数个瓶子。几张又矮又大的桌子横七竖八地四处摆放,上边放着一些蒸馏器、试管和闪动着蓝色火焰的小本生灯”。(P7)

看来除了更高大明亮,不同年代的化验室的元素还是大同小异,当然剧中的化验室更整齐更高端。连John都说: “Bit different from my day.”(YY一下书中的华生穿越过来现代说这句也很合适)

6、 福尔摩斯的外表。

原著写道,“他的相貌和外表独特,十分引人注目。他身高六尺有余,身体异常瘦削,显得格外颀长。他目光锐利,但……茫然若失的时候除外;细长的鹰钩鼻子使他的面部表情显得格外机警、果断。下巴方正而突出,说明他是个非常有毅力的人”。(P11)

Sherlock的扮演者Benedict Cumberbatch身高184cm,瘦削,颀长。嗯,重点是“相貌和外表独特”。

7、 关于阿富汗。

原著中福尔摩斯对华生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看得出来,您到过阿富汗。”(P7)

1839—1919年间,英国对阿富汗发起侵略战争。原著第一篇小说《血字的研究》写成于1886年,正处于阿富汗战争期间。

而现代,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历史战争从未停息,英国分别参加了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及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所以剧中Sherlock对John的第一句话是“Afghanistan or Iraq?”。

好想知道如果21世纪英国没有参加战争,这句对白会变成什么。

8、 关于小提琴。

福尔摩斯精于小提琴。原著他与华生初次见面时,福尔摩斯建议合租前“最好先彼此了解一下对方最糟糕的一面”,他提及缺点时说“有时我心情不好,一连几天不开口。这种情况下,您不要以为我在生闷气,不必管我,我很快就好了“,另问华生:“您把拉提琴也算作吵闹吗?”,华生表示要看拉琴的人技术如何,福尔摩斯则高兴地笑着说“那就好了。我们可以认为这件事就算谈妥了”,对自己技术的精湛毫不掩饰。(P9)

剧中Sherlock在化验室里问John:”How do you feel about the violin?” 又说“我思考的时候会拉小琴提,有时会连续几天一言不发。”

9、 房东太太。

原著和剧中均为哈德森太太(Mrs. Hudson)。

不同在于原著中的房东太太像管家一样会给他们做饭做早餐,而剧中的哈德森太太则一再强调 ”I am your landlady, dear, not your housekeeper.”

原著中福尔摩斯曾称赞过她“哈德森太太很善于应急。……她会做的菜不多,可是像苏格兰女人一样,这份早餐想得很妙。……”。(P204,中,回忆录,海军协定)

剧中她的戏份也比原著多了不少,第二集当Sherlock、John和他当时的女友从马戏团厮杀回来饥肠辘辘的时候,MS Hudson准备了一次应急点心餐,第二季第一集在一次被人强行入室搜捕时,机智地保护了Sherlock一件重要的证物,确实很善于应急,IQ也很高。

10、 贝克街房子的布局。

221B,Baker Street。原著描写房子的布局:“这套房子共有两间舒适的卧室和一间宽敞而通透的客厅。室内陈设令人愉悦,两个宽大的窗子采光极好,光线充足。”(P10)

剧中也是一样的,两扇大窗,宽敞通透的客厅。

11、 刀与未读信件。

原著马斯格雷夫典礼一案,是福尔摩斯开业后破的第三个案件,文中华生提到:“虽然他的思想方案敏锐过人,有条有理,着装朴素而整洁,可能他的生活习惯却杂乱无章,……(他)把烟叶放在波斯拖鞋顶部,而一些尚未答复的信件却被他用一把大折刀插在木制壁炉台正中时,……”。(P83,中,回忆录,马斯格雷夫典礼)

剧中Sherlock带John第一次到贝克街房子时,John对房子很满意,说“只要把这些垃圾清理了就好”的同时Sherlock说“所以我先这么搬了进来”(所以John说的垃圾都是Sherlock的),Sherlock马上“稍微收拾一下”,不知道从哪里抄起一把刀(当然不可能是大折刀)把一封信钉在桌面。

12、 关于演绎法。

原著中,华生在读到福尔摩斯发表在杂志的一篇名为《生活宝鉴》的文章,文章提及“从一滴水上,一个逻辑学家能推测出大西洋或尼亚加拉瀑布有可能存在,无须耳听眼见。……推断和分析的科学也像其他技艺一样,只有经过长期的耐心钻研才能掌握……比如遇到一个人,一瞥之间就要辨识出这人的历史和职业。……”华生对此的评价是“废话连篇”。(P15-16)

剧中Sherlock得知John看了他演绎法的网站,问他的想法,John先是一个不以为然的冷笑,后说“你能从领带判定他是软件设计师,又能通过左手大拇指知道他是民航飞行员。”两人都有微妙的互不服输的表情。

13、苏格兰场的人邀请福尔摩斯到现场查探。

原著是伦敦警察厅的托拜厄斯•格雷格森遣人送了信给福尔摩斯,邀请他到现场,“在接奉回示前,现场一切均将保持原状。” (P20)好客气呀嘻嘻!原著中有两位警探得到福尔摩斯的“赞扬”:“格雷格森……和莱斯特雷德(剧译雷斯特雷特)都算是那一群蠢货之中的佼佼者。”(P21)

剧中雷斯特雷德直接冲进Sherlock的房间,请他过去凶案现场。改编剧可能为了聚焦角色只保留了雷斯特雷德一人,而且他的名字是Greg,估计是为了和原著的格雷格森相结合。

Sherlock一副不以为然,装出不太关心的样子,还不愿意坐警车去。其实好奇心早已打败了傲气。

原著中也是如此:“‘去不去还不一定呢……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瞧瞧去’”。(P21)

原著是表面上恭敬,剧中是表里如一地佩服。

14、The game is on。

原著格兰奇庄园一案,福尔摩斯在一个冬末下霜的早晨摇醒华生,对他说:“快,华生,快!情况十分紧急。什么也不要问,穿上衣服赶快走!”(P461,中,归来记,格兰奇庄园)原文是这样的:”’Come, Watson, come!’ he cried. ‘The game is afoot. Not a word! Into your clothes and come!’”

Sherlock由于有case在手,兴奋无比,可能也有John加入的原因,他摇动哈德森太太的肩膀又吻了她的脸颊说: ”The game, Mrs. Hudson, is on!”。

15、关于咨询侦探。

原著里福尔摩斯说道:“我有自己的职业。我想,全世界干这行的只有我一个。我是一个咨询侦探,……在伦敦城有许多官方侦探和私人侦探。这些人遇到困难的时候就来找我,我设法帮他们找到线索。……”(P16)在解释自己厌恶平淡生活,因此选择了这个职业时补充道:“也可以说是我创造了这个职业,因为我是世界上唯一从事这种职业的人。”(P118,上,四签名)

剧中Sherlock对John说:”I’m a consulting detective. Only one in the world, I invented the job.”“警察束手无策时,这事常常发生,就来找我当顾问。”

16、关于华生。

原著中福尔摩斯解释如何推断出华生从阿富汗回来的:“这位先生像是医生,却有军人气质,他显然是个军医。他是刚从热带回来的,因为他面色黝黑。但是,从他手腕的白皙皮肤看这并不是他原来的肤色。他面容憔悴,很明显他吃过苦,生过病。他左臂受过伤,现在还有些活动不便。试问,一名英国军医在热带地方受了苦,手臂还受过伤,他能在什么地方带过呢?肯定是阿富汗了”。(P17)

剧中John说:”The police don’t consult amateurs.” John认为Sherlock是“amateur”,显然Sherlock不会就此罢休,继而马上把他如何看出John来自阿富汗的过程分析如下:“你的发型、站立姿势说明你是军人出身。但你说的话说明在巴兹医院受训过。所以显然是军医。脸上晒黑了,手腕上却没晒黑,说明你从国外回来,但不是日光浴。你走路跛得厉害,却宁愿站着也不要求坐下,所以多少有点身心失调。说明导致你创伤的最初原因,是在战场上受的伤。战场受伤加上晒黑,那就是阿富汗或伊拉克。”

另外有关华生的随身物品,福尔摩斯也由其推断他的家人情况。原著中是哥哥给的表,剧中是姐姐给的手机。

原著的推论比较分散,也写得比较长,就不一一摘录,提及的重点是父亲给哥哥的遗物、表有很多凹痕表明生活不太检点(把贵重东西和钥匙硬币放一起)、把表典当了四次说明境况时好时坏、钥匙孔的刮痕说明酗酒得厉害。(P121-123,上,四签名)

剧中说的是现在,送一只戴过的表已经不合时宜啦,所以智能手机出来咯:“你的手机,很昂贵,能收发邮件,能听音乐,你却找人合租,不会是自己买的,是个礼物。有刮痕,不止一两条而是很多,肯定是和钥匙硬币放在同一个口袋。你不会这样对待自己的奢侈品,所以是别人的手机。手机上刻的名字说明给你手机的是家人,不会是你父亲,这手机明显是年轻人用的,可能是表兄弟,但你这样的战斗英雄竟然无处可住,不像是生在大家族的,所以他是你的近亲,那就是你的兄弟。……电源插口周围有细小磨损的痕迹,每晚他插上充电,但手总是在抖,清醒的人手机上不会有这种痕迹,醉鬼的手机上都有。” 让John忍不住说:”That …was amazing.” “It’s quiet extraordinary.”

17、凶案现场外及“擦地板”。

来到劳里斯顿花园街凶案现场的楼下,原著描述道:“我原以为福尔摩斯会立刻奔进屋去,马上动手研究这起神秘的案件。可是他似乎并不着急,显出一副漫不经心的样子。……他在人行道上走来走去,茫然地注视着地面,一会儿又凝视天空和对面的房子,以及墙头上的木栅。……”(P22)

剧中也是天上地下左右顾盼。

苏格兰场的人都不喜欢Sherlock,多诺万警官叫他“freak”,法医安德森警告他不要搞乱现场。Sherlock一方面恭敬从命,一方面又仔细观察这两个人,并看出他们有一腿,昨晚曾一起过夜。他指出两人身上都有同一种除臭剂的味道,而且从多诺万裤子膝盖部分磨损程度,调侃她曾为安德森擦地板(脑洞开得太大了吧!)

福尔摩斯非常留意人的膝盖。原著红发会一案中,福尔摩斯疑心委托人雇佣的小伙子在搞鬼,特意去问路并察看了小伙子裤子膝盖那个地方。“我几乎没有看他的脸,我想要看的是他的膝盖。……他的裤子膝盖那个地方是多么破旧、皱褶和肮脏。这些情况说明,他花了多少时间去挖地道。”(P269,上,冒险史,红发会)

18、凶案现场。

原著描述道:“这是一个方形大房间,由于没有家具陈设,因此显得格外宽大。墙上糊着廉价而俗艳的壁纸,有些地方生了斑斑点点的霉迹,有些地方还一条条地剥落下来,露出里面发黄的石灰墙。门对面有一个漂亮的壁炉……屋里只有一个窗子,异常污浊;室内非常昏暗,到处到蒙上了一层黯淡的灰色。整座公寓积土尘封,更加深了这种色调。”(P24)

剧中就是一个方形房间、没有家具陈设、糊着廉价壁纸,有一个壁炉,虽然算不上漂亮。

19、检查现场的工具。

原著写道:“他从口袋里拿出一个卷尺和一个很大的圆形放大镜,……” (P28)

要是现在还有人随身携带一个很大的圆形放大镜就太碍眼了,所以Sherlock用的是便携式的。

20、福尔摩斯的哥哥迈克罗夫特(剧译:麦考夫)。

柯南道尔在希腊译员一案中首次让福尔摩斯提及他的哥哥迈克罗夫特。福尔摩斯说“我的哥哥迈克罗夫特掌握的推理艺术比我掌握的程度高。”(P159,中,回忆录,希腊译员)“迈克罗夫特•福尔摩斯比他弟弟高大粗壮得多。他的身体极为肥胖,面部虽然宽大,但某些地方却具有他弟弟特有的那种轮廓分明的样子。他明亮灵动的双眼呈淡灰色,炯炯有神,似乎经常凝神深思。这种神情,我只在夏洛克全神贯注时看到过。”(P162,中,回忆录,希腊译员)

剧中麦考夫的出场颇带点神秘,我第一次看也和John一样以为他是福尔摩斯的真正死对头。不过倒很符合全剧冷幽默的基调,他对Sherlock的concern是真的concern(每次想起这个词都还是觉得好笑)。

麦考夫又履行了原著中“我的哥哥迈克罗夫特掌握的推理艺术比我掌握的程度高”的评价,判断John的身心失调:“恐怕已经有人警告过你远离他,不过从你的左手我能看出,你不会。……你的左手有间歇性颤抖,……你现在心理压力也很大,手却没有发抖,你并非受战争困扰,华生医生,而是无比怀念。”

(Mycroft用remarkable, Sherlock喜用obvious)

麦考夫对Sherlock插手案件的态度是:“又破奇案了吗,多么热心公益呀。但那其实并非你的动机吧。”

原著里面两兄弟的斗争似乎没那么明显,冲突果然是为了戏剧效果吧。原著迈克罗夫特只带点嘲讽说过:“夏洛克在我们家精力最充沛。”(P169,中,回忆录,希腊译员)

John说以为麦考夫是犯罪幕后主脑,Sherlock还说“相去无几”,麦考夫连忙澄清:” For godness’ sake, I occupy a minor position in the British Government.”

原著第一次提到迈克罗夫特的职业是一笔带过,福尔摩斯说:“他非常擅长数学,常在政府各部门查账。迈克罗夫特住在蓓尔美尔街,拐个弯就到了白厅。” (P160,中,回忆录,希腊译员)但到了下部,福尔摩斯就透露:“你说他在英国政府里工作,这是对的。如果你说他有时候就是英国政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你也是对的。”“他的地位很不一般。”(P237,下,最后致意,布鲁斯-帕廷顿计划)

21、如方便速回。

华生在爬行人一案中记录道:“那是一九零三年九月,在一个星期天的晚上,我收到一张福尔摩斯惯用的那种语焉不详的条子:‘如有时间请立即前来——如无时间亦来。’S.H.”(P480,下,新探案,爬行人)条子原文为:Come at once if convenient — if inconvenient come all the same. S. H. 。这个经典语句若不用实在浪费。

在麦考夫试图收买John让其提供有关Sherlock的日常情报,谈论期间,John三次收到Sherlock的手机短信:

“Baker Street. Come at once if convenient. SH”

“If inconvenient, come anyway. SH”

“Could be dangerous. SH”

John因为看到第三通短信,所以在回去的路上经过他原来的公寓把手枪带上了。原著也有相似的情节。红发会一案中,福尔摩斯要求华生当晚十点钟到贝克街:“不过,华生,可能有点儿危险,请你把你在军队里使用过的那把手枪带上。”(P262,上,冒险史,红发会)这个带枪的桥段在很多案子里都有。

22、A three-pipe problem。

在红发会的案子里,华生问他准备怎么办,他说:“抽烟。这是要抽足三斗烟才能解决的问题。请你在五十分钟内不要跟我说话。”(P259,上,冒险史,红发会)原文为:”To smoke,” he answered. “It is quite a three-pipe problem, and I beg that you won’t speak to me for fifty minutes.”

剧中Sherlock把John从伦敦另外一头叫过来后,他自己躺在沙发上,John问他在干嘛,他说:“尼古丁贴片,帮助我思考。”John问他是不是贴了三片,他说:” It’s a three-patch problem.”

Lestrade的“缉毒队”上来贝克街“缉毒”时,他和Sherlock都挽起袖子秀出手臂上的贴片。伦敦的禁烟逼得抽烟男士都改贴这个了吗?

23、引诱凶手现身桥段及熟悉伦敦街道。

原著福尔摩斯为了引得凶手现身,在报纸登了一则失物招领广告,用从尸体上掉下来的女式婚戒作为诱饵。但凶手请了一个机智的同伴去认领,最终让福尔摩斯一无所获。(P39-43)

福尔摩斯对伦敦街道非常熟悉,在四签名案子中,委托人、他和华生同坐一辆马车赴约,“起初,我还能辨别我们途径的道路,可是不久,因为路远雾浓,……就迷失了方向。……福尔摩斯并没有迷路,车子经过的地方,他都能说出地名来。‘这是罗彻斯特路,这是文森特广场……这是沃兹沃斯路,修道院路、罗伯特街、冷港街。我们现在不像要去繁华地区。’”(P133,上,四签名)在空屋历险记一案中,也提到:“我们走的这条路线无疑是独一无二的。福尔摩斯对伦敦的偏僻小道异常熟悉。这一次他迅速而有把握地穿过一连串我从来不知道的小巷和马厩。”(P237,中,归来记,空屋历险记)

剧中Sherlock推断死者手机在凶手手上,所以发了一个短信到那个手机号码,他让John发的短信内容如下:“劳里斯顿花园发生了什么事?我一定时昏过去了。诺森伯兰大街22号,请快过来。”以此引诱凶手现身。这次与凶手的“追逐游戏”也是以失败告终。在“追逐游戏”中,又体现了他对伦敦街道十分熟悉的高超记忆。

24、关于一家店生意的好坏。

原著华生婚后在帕丁顿区买了一个诊所,他邻居也是开诊所的,福尔摩斯说华生这边的生意比较好,原因是:“从台阶上看出来的,朋友。你家台阶比他家的磨薄了三英寸。”(P47,中,回忆录,证券经纪人的秘书)

台阶磨薄的原因实在不好说,Sherlock判断一家餐馆生意的好坏似乎更靠谱一些:“中餐馆的好坏能从它门把下半截的新旧程度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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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深刻的Sherlock式话语:

Brilliant! Yes! Four serial suicides, and now a note. Oh, it’s Christmas.

太棒了,万岁!四起连环自杀事件,现在还有了遗言。又是美好时节。
(设计对白::这年头没有死人怎么活下去~)

“Shut up.” “I didn’t say anything.” “You were thinking. It’s annoying.”

“闭嘴。”“我没说话。”“ 你在思考,很烦。”
(设计对白:你整个人都很碍眼)

“And I said ‘dangerous’ and here you are.” “Damn it!”

“我也警告过你‘有危险’,你不也来了。” “给他看穿了。”
(设计对白:只有我懂你)

You lower the IQ of the whole street.

整条街的智商都被你拉低了。
(这句不需设计,再设计就要被说You lower the IQ of the whole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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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有趣的细节

John和Sherlock第一次看房子时,Sherlock被Lestrade叫去现场,屋里剩John一人时,他拿了个报纸看,看到方才进屋的Lestrade是负责这单连环自杀案的DI(Detective Inspector)。原来一个案子出来,要登报公示哪位警探负责这个case,亚历山大呀!如果在天朝也登报的话……

无怪乎在原著中,多次出现当地警探一般不欢迎福尔摩斯的到来,怕他破案抢了自己风头,而福尔摩斯则在大部分情况下愿意不署名地协助,以便可以在调查中获得更多自由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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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之处

剧中的编排和铺垫巧妙之处众多,要剧透起来要很长篇幅,这里只想说说一个于戏剧来说很棒的一点。

我们通常说一个戏不好看,情节生硬是很常遇到的原因。比如有些剧,男女主角忽然之间就爱得死去活来,看不到彼此到如何爱上的过程,感觉很奇怪,缺少过程就缺少代入感。

这一集说的是Sherlock和John相遇,并让他们一集定终身,永远在一起携手探案,这就要求他们必须高度互相欣赏。这对于男女之爱也非常不易,何况是两个男人(虽然剧迷们一直各种YY他们就是一对腐男)。John对Sherlock的欣赏是来自于天才的大脑,这点不必冗述。麻烦的是Sherlock这么理智的头脑,会欣赏什么样的人呢?

他欣赏——

可靠忠诚的人:不被“敌人”收买来监视自己;

懂得欣赏自己的人:别人都叫他piss off而John说amazing;

对自己有无限耐心的人:不远千里从伦敦另一头赶过来帮他发一个短信;

勇敢果断的人:看到自己有危险挺身而出击毙敌人。

种种情节的铺垫让最后一幕的携手如此顺理成章。

连我也忍不住要说一句:Extraordinary!

 

转载自: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744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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